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36号
案件名称:北京铃吉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铃吉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10149560
法定代表人:王卫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4日,我局在得知法制晚报暗访的相关报道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报道的北京铃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法制晚报暗访报道中涉及的豆包、麻辣烫、紫薯黄米包、菜团子等产品实际生产者为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北京铃吉食品有限公司也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京餐证字2013110112003589,类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该单位加工操作间发现空瓶10个,有已贴标签的瓶装烤肉汁(液态复合调味料)167瓶,未贴标签的瓶装烤肉汁74瓶,总计241瓶。有未使用的标签43张,标签上标有烤肉汁(MZ-13)(液态复合调味料),规格1.8L×6瓶/箱,产品标准号:Q/SYYLH0001-2013,生产许可证证号:QS111303070278,生产日期:2015:11.02,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北京铃和摩奇食品调料有限公司等信息。 经过进一步调查,2015年11月2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共分装241瓶,其中贴标签的烤肉汁167瓶,未贴标签的烤肉汁74瓶,准备以北京铃和摩奇食品调料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到青川(北京嘉合惠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价格是每瓶30元。241瓶烤肉汁总的货值金额为7230元。分装的烤肉汁尚未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