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光源兴泰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光源兴泰饮用水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6106114
法定代表人:张鸿刚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3年9月25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北京东光源兴泰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为18.9L/桶,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产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24-2003的规定,依据《北京市2013年瓶(桶)装饮用水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被抽查产品桶装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为18.9L/桶,执行标准是GB 17324-2003,是你单位2013年9月25日生产的,共生产50桶。抽样基数为50桶,抽样数量为3桶,含备样量1桶,其余47桶已经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2元每桶,成本价格是1.5元每桶,获得利润每桶是0.5元。货值金额为2×50=100元,获得利润为(2-1.5)×50=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