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43号
案件名称:北京贵琴伟业豆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贵琴伟业豆制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5669231
法定代表人:李桂芹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案件批转单,显示2014年10月9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北京贵琴伟业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09月27日,规格型号为200g/袋的熏干进行抽样。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依据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进行检验,菌落总数实测值3000CFU/g,标准指标≤750 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2014年11月26日,该公司业务部经理封春雷受公司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是2014年9月27日生产了200袋规格型号200g/袋的熏干,通过公司系统查询,在10月9日抽检时共剩余150袋,抽取样品13袋,剩余的137袋后来也售出了,目前这个牌子的熏干已经全部售出。通过该公司商品信息查询,这种产品的出厂价格是每袋0.45元,成本0.35元,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抽取的13袋熏干,该公司没有收取买样费,所销售的熏干还未缴税,因此总的利润是(0.45-0.35)元×187=18.70元。货值金额为0.45元×200=9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