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44号
案件名称:北京运河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京味包子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运河人家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0082506
法定代表人:张继军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4年4月29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的京味包子,规格型号为8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03月08日,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GB/T23495-2009、GB5009.12-2010、GB/T5009.35-2003、GB/T5009.56-2003、GB/T5009.97-2003、GB/T5009.140-2003、GB/T5009.182-2003、GB4789.2-2010、GB4789.3-2010、GB4789.4-2010、GB4789.10-2010、SN/T1743-2006进行检验,其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被抽查产品京味包子, 规格型号为800克/袋,是你单位2014年03月18日生产的,一共生产了60袋,抽样基数为50袋,抽样数量为8袋,其余52袋均在该单位冷库内存放,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36×6=216元。生产该批次产品的原料已全部用完,主要生产设备是不锈钢盆、搅拌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