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55号
案件名称:于天亮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加工制作食用冰块案
当事人名称:于天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天亮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6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依法对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黄厂铺村34号进行检查,经查,该地址有一制冰厂,经营者为于天亮,其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工制作食用冰块。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