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20093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成佳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成佳利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862652-6
法定代表人:杨贵成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大成佳利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5年第三季度肉制品监督抽检中,其生产的烤鸡腿(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6日),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SC-ZLBJZ150257号)判定结论如下:该样品经抽验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北京大成佳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鸡腿(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6日)共计生产并销售了80公斤,产品单位成本23.95元/公斤,销售价格27.50元/公斤,利润为3.55元/公斤,销售不合格的烤鸡腿违法所得为284元,货值金额为2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