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67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盛斋清真糕点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无水蛋糕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盛斋清真糕点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0274903
法定代表人:刘希芳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4年5月1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的无水蛋糕,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GB2726-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北京市2014年糕点及面包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进行检验。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依据《北京市2014年糕点及面包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此批次无水蛋糕的销售利润为10.4元,据此确定此案的违法所得为10.4元。此案的货值金额为8×13=1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