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10156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月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月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003749115
法定代表人:尚立思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金月饮品有限责任公司2015/07/15生产的规格:328ml/瓶,商标:“金月”黑加仑果味汽水,在2015年7月29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5年三季度碳酸饮料汽水类食品监督抽检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糖精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该批黑加仑果味汽水共计生产858瓶,成本价0.925元/瓶,出厂价为1元/瓶,货值金额858元。该批产品公司检验及留样23瓶,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15瓶,未收取购样费,销售820瓶,违法所得6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