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20150
案件名称:北京大唐庄园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唐庄园饮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005885901
法定代表人:王宁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大唐庄园饮品有限公司2015/07/27生产的规格:18.9升/桶,商标:“莊園雪”饮用天然矿泉水,在2015年7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5三季度瓶(桶)装饮用水类监督抽检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铜绿假单细胞菌不符合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饮用天然矿泉水共计生产248桶,其中销售241桶、公司自检1桶(成本价)、监督检查抽样6桶(无法提供发票,未收取抽样费用)。成本价为6元/桶,出厂价为7元/桶,未缴纳税费。货值金额1736元,违法所得241元。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立即停止销售组织召回,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