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00075号
案件名称:北京百思乐乳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检验合格报告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百思乐乳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60789-1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我局办案人员杜晓梅,孙朔在调查处理你单位生产的养生双歧乳酸菌饮品的投诉举报中,从你单位调取了由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的编号为2015SY-HR-085的你单位年检报告复印件一份,你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办案人员要求你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你单位称原件存放在广告公司做策划宣传用了,暂时无法提供。办案人员要求你单位尽快提供原件,但你单位一再推脱称原件在北京海辰同行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做广告策划用,无法提供。直至2015年4月22日办案人员电话联系出具该报告的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的负责人,经核对,该报告对标签判定为“符合”的判定结果与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内容不符,该编号的报告对标签的判定为“不符合”,你单位涉嫌伪造检测报告。办案人员当即请示领导后另行做出立案决定,办案人员从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提取了该编号的检测报告原件,经比对确与当事人所提供的报告复印件不符,于是当天到你单位现场调查,经询问,你单位承认确实曾经伪造过该报告,并将伪造报告提供给了办案人员。于是办案人员调取了与该检验报告相对应的生产日期为2015. 1.24的养生双歧乳酸菌饮品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原辅料购进发票,产品成本核算表,银行结款汇款单。2015年4月28日办案人员携带该复印件到达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现场进行确认,并由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说明一份,说明内容为“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的编号为2015SY-HR-085(2015年3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对标签一项未作出符合的判定”。经查,你单位该批次产品共计生产291件,单价60元,货值金额17460元,成本合计9750.18元,共销售产品285件,违法所得7709.8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