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00124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59392-7
法定代表人:李效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接到来信反映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螺薯仔”标注了其他营养素含量,未能依法区分强调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同时提供了被投诉产品实物图片一份。2015年6月12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未在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库房和车间内发现“350g薯仔”产品,在留样室发现“350g薯仔”产品7个批次21袋留样。“350g薯仔”产品在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还标注了“膳食纤维”,但未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经询问调查,“350g薯仔”产品共生产7批375袋,其中销售340袋、厂家留样21袋、厂家自检14袋,货值金额8372.20元,违法所得3202.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