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00113号
案件名称:北京西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西餐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59442-8
法定代表人:沈希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西餐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9日生产的规格:计量称重,商标:健士牌,烟熏虹鳟鱼柳在2015年5月11日按照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有关要求的监督抽检中,经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批烟熏虹鳟鱼柳共计生产22公斤,出厂价为80元/公斤,货值金额1760元,该批产品除公司留样2公斤,其余20公斤已全部销售(包括监督抽检4公斤),生产成本(含税)为69.84元/公斤,违法所得203.2元。该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批烟熏虹鳟鱼柳进行召回,经销售方回复已全部销售完毕,未接到客户异常反应及相关投诉,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