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1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山村食品厂分装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山村食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234622-X
法定代表人:石建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金山村食品厂分装的“汇金山”牌哈密瓜脯,生产日期2015.05.10,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批量50公斤,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3季度蜜饯制品食品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批量50公斤,其中2.5kg用于抽样检验,0.5kg用于该单位出厂检验,其余47 kg销售给了北京金诚恒润食品有限公司,出厂价8元/kg,成本价7元/kg,利润为1元/kg,总利润为4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