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田景恒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田景恒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211186-1
法定代表人:田景恒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6日生产田景恒小磨香油400瓶,每瓶218ml,出厂价为10元/瓶,上述食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硬脂酸(标准要求4.5%-6.7%,实测值4.48%)、 亚油酸(标准要求36.9%-47.9%,实测值50.1%)不符合GB8233-2008《芝麻油》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检查时至,当事人委托检测用去6瓶,自检用了2瓶,留样3瓶,剩余全部销售。成本价为9元/瓶,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389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