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8807-8
法定代表人:杜昌铿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20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贺照云村门市部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古松牌单晶冰糖200箱,30袋/箱,454克/袋,出厂价5月/袋,共计30000元;上述产品使用同批次原料,截止2014年12月20日,已全部销售。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2条规定,钠的“0”界限值(每100g或100ml)对应的是“小于等于5mg”,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小于等于“0”界限值时,其含量标示为“0”。当事人生产骨悚牌单晶冰糖钠的含量是3mg(每100g),营养成分表钠含量应标示为“0mg”,当事人标示“3mg”。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