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1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4785-8
法定代表人:刘洪彬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为明食品厂生产的扒猪脸(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15.09.07,规格计量称重,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3季度肉制品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批量200斤,其中10斤用于自检,25斤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零售价格10元/斤,成本价格9.5元/斤,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