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天瑞祥食品加工中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天瑞祥食品加工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011327-8
法定代表人:孙景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我队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发来的检测报告,内容为:北京市天瑞祥食品加工中心生产的盐水鸭(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年3月20日)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项目不符合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5月8日, 我队收到我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发来的检测报告,内容为:北京市天瑞祥食品加工中心生产的盐水鸭(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年4月12日)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项目不符合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单位于2015年3月17日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盐水鸭原料鸭肉7000公斤, 共计56991.15元。该单位2015年3月20日生产了盐水鸭260公斤,2015年4月12日生产了盐水鸭140公斤,两个批次合计生产了400公斤,每公斤成本合计18.00元。你单位于2015年3月20日生产的盐水鸭具体销售情况如下:2015年3月21日以每公斤23.00元的价格分别向淮南大润发销售80公斤,向淮北1店销售20公斤 ,向淮北2店销售20公斤,向合肥3店销售35公斤,向沭阳销售75公斤,向徐州1店销售30公斤。该单位2015年4月12日生产的盐水鸭未销售。目前,该单位于2015年3月20日生产的盐水鸭,各经销商已经销售出该批次盐水鸭158公斤,库存102公斤。具体销售详情为:淮南大润发销售了64公斤,淮北1店销售了2公斤 ,淮北2店销售了12公斤,合肥3店销售了23公斤,沭阳销售了49公斤,徐州1店销了8公斤。该单位已经实施了召回,我局已对召回的该批次盐水鸭实施了扣押。你单位在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为9200.00元,违法所得为79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