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4〕53号
案件名称:北京嘉雪溪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嘉雪溪水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331298-8
法定代表人:郭志彪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30日共生产了400桶桶装饮用水(18.9L每桶,生产批次2014.05.30)售价每桶3.5元,生产成本每桶2.4元,销售至北京美玲胜通水站40桶,其余360桶桶装水均按照每桶3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附近村民,销售款共计1220元,货值金额1220元,非法获利260元。2014年6月4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北京嘉雪溪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18.9L每桶,生产批次2014.05.30)进行抽样检测,并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