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杜昌铿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贺照云村门市部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美味发”牌莲子60箱,30袋/箱,200克/袋,共计21600元,使用同批次原材料,截止2014年12月12号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影响,且产品原料及成品均无内在质量问题,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映情况,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发现该问题后自行进行了改正。当事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