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52号
案件名称:李春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春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木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你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东白盆窑208库17—1号,面积约100平方米的库房内从事灌装淀粉的生产活动。违法生产期间,你以6.8元/kg的价格购进了500kg黑龙江省明水县瑞兴淀粉厂生产的“添船”牌马铃薯散装淀粉,以7.4元/kg的价格购进了500kg河北省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生产的承德“泓辉”牌马铃薯散装淀粉,以1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50个“风车”淀粉包装袋,你将 “添船”牌马铃薯散装淀粉和 “泓辉”牌马铃薯散装淀粉按照1:1的比例,将两种散装淀粉用勺子混合的一起,改变原产品的颜色和黏度,通过灌装机灌装在印制有“风车”标签标识的包装袋中,由工人将装好的淀粉称重后,封口、经运输车辆送至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调料B厅B区8号你商铺,高价进行销售。共灌装规格为每袋25KG的“风车”淀粉32袋,违法生产“风车”淀粉每袋成本为190元,以每袋230元的价格销售了20袋,库存12袋尚未销售,你的货值金额为7360元,获违法所得800元。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灌装机1台,封口缝线器1台,勺子1把,原料:“泓辉”牌马铃薯散装淀粉100KG、“添船”牌马铃薯散装淀粉100KG,“风车”淀粉半成品2袋,包装袋18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