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32号
案件名称:章福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当事人名称:章福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东路丙28号南5米院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生产成品散面筋球860斤,成本价6.3元/斤,全部出售给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出厂价7.3元/斤,金额为6278元。当事人库存成品散面筋球150斤,出厂价7.3元/斤,货值金额为1095元;工具大盆1个、大锅1口、漏勺1把、铁桶3个;设备封口机1台;原料规格14.5升/桶六和香一级大豆油4桶、规格50斤/袋谷朊粉1袋、规格50斤/袋五得利面粉3袋。当事人生产的半成品散面筋球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货值金额为7373元,获得违法所得8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