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育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育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05301-8
法定代表人:黄尚夫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京丰)食药举登06143506号的投诉举报,称2013年11月16日在北京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购买了北京育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3年11月11日的“肉松”(净含量100g)配料中标注有食用油,但未标明其具体名称。投诉者提供了购物小票及“肉松”的照片。2014年11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前街(纸张加工厂院内)的北京育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调查,该单位于2013年10月2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生产销售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肉松”(净含量100g)配料表中标注的为“食用油”,实际应标注为“植物油”)。由于该单位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中没有“金额”一项,无法计算非法所得。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822.4元,用于违法生产的食品原料已用完,生产线的工具和设备都是共用的,无法区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更换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标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