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石窝洪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饮用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石窝洪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0811210-6
法定代表人:曾福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日,我科对北京大石窝洪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未办理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饮用水。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计生产石窝山泉饮用水(18.9升/桶)45桶,出厂价为2.5元/桶,成本价为2.3元/桶,货值金额112.5元。上述产品没有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