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46 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舜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未经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舜泰康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庄乐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东路6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日,当事人共生产米豆腐成品240斤,半成品10斤,成品出厂价为1.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432元。因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未出厂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有铁桶1个、刀2把,设备有米粉机1台;原料有规格50公斤/袋荆香大米5袋、规格25公斤/袋小麦淀粉3袋;成品、半成品因保质期短已销毁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