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13号
案件名称: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20067082
法定代表人:常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案件批转单,显示2014年8月20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8号的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该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05月20日,规格型号为280g/瓶,标示生产者名称为滁州健颐源蜂业有限公司的枣花蜂蜜,依据GB2760-2011、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进行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实测值1200CFU/g,标准指标≤1000 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该单位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2014年10月28日,该公司质量员王柏涛受公司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是2014年5月31日进购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规格型号280g/瓶,的健颐源枣花蜂蜜共24瓶,通过公司系统查询,在2014年6月30日,该批次枣花蜂蜜剩余10瓶,8月20日抽检时共剩余9瓶,抽取样品8瓶,剩余的1瓶后来也售出了,目前这个牌子的蜂蜜已经全部售出。王柏涛提供了产品供应商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报告,提供了产品查询的截图凭证。通过该公司商品信息查询,这种产品的零售价格是每瓶19.2元,成本13.80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取的9瓶枣花蜂蜜,该公司按每瓶19.2元收取了买样费,所销售的枣花蜂蜜还未缴税,因此总的利润是5.4元×24=129.6元。货值金额为13.80元×24=33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