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生产罚[2014]2301
案件名称:北京金亭建鑫食用油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亭建鑫食用油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042872-4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生产(分装)的三级葵花籽油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经检验棕榈酸、亚麻酸两项指标不合格。201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法人代表张志成承认该单位共分装了三级葵花籽油120桶(标注净含量5升/桶),已全部销售给沈阳市铁西区李晓鹏粮行和山西太原武晓斌。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单位成品库内存有香萬家牌食用调和油150桶(标注净含量5升/桶)、福宜康牌花生芝麻香型食用调和油50桶(标注净含量5升/桶),该单位法人代表张志成承认上述2种产品为该单位生产(分装)。经查:该单位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产品名称为食用植物油(全精炼、半精炼)(分装)。经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中心查询,其产品为全精炼(分装)田唛、福宜康、香万家牌大豆油,半精炼(分装)田唛、福宜康、香万家牌大豆油。获证产品中无葵花籽油及调和油。该单位共进货食用调和油1吨,进货价2200元/吨,共分装了200桶,其中商标为香萬家的5升/桶的花生芝麻香型食用调和油150桶,成本价25元/桶,出厂价28元/桶,未销售;商标为福宜康的5升/桶的花生芝麻香型食用调和油分装50桶,成本价25元/桶,出厂价28元/桶,未销售,该单位未获得违法所得;共进货葵花籽油0.6吨,进货价6000元/吨,分装了120桶,5升/桶,成本价30元/桶,出厂销价32元/桶,已销售120桶,违法所得240元,无库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440元。违法所得共计2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