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501238-8
法定代表人:王霞子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成品库内存放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180g/块的预包装八珍月饼(广式月饼)。经查:该批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八珍月饼是该单位2014年8月28日生产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原因是该单位的工人工作疏忽,造成漏标。2014年8月28日,该单位共生产了180g/块的预包装八珍月饼1850块,成本价为0.70元/块,销售价为1.00元/块,该批产品尚未销售,该单位未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850.00元。违法所得共计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