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食用酒精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日正山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550348-6
法定代表人:正山四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料库存放有20桶(20kg/桶)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95%食用酒精。该批食用酒精的标识中标注生产企业为天津中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4年07月01日,有效期:2015年07月31日。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出天津中瑞药业有限公司食用酒精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查:该批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95%食用酒精是该单位2014年8月28日从天津中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该单位在采购该批食用酒精时曾经向天津中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索要过食用酒精的生产许可证,但对方未予提供。该单位已对该批食用酒精进行了进货验收,并于2014年9月1日使用了0.75kg的该批食用酒精生产了93kg左右的成品——生面M(面条)。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后,该单位未对所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并将其销毁,该单位无违法所得。2014年10月8日,我局向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请求协助查询天津中瑞药业有限公司是否已取得食用酒精的生产许可证。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0月27日回复我局,天津中瑞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