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1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13589-7
法定代表人:张广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2日,当事人生产了怡润泉饮用纯净水(规格:18.5L/桶)200桶,成本价是2元/桶。2014年9月12日,当事人单位内部供应免费取走100桶,以2元/桶的价格卖给村民17桶,留存了3桶自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2014年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2元/桶的价格购买了上述批次纯净水3桶用于抽检。2014年9月12日下午,当事人对该批次纯净水进行检测,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立即对所供应及销售的桶装水进行召回。至2014年9月14日,内部供应用桶装水全部召回,销售给村民的召回了12桶并予以免费更换,共计召回112桶,当事人将剩余80桶及召回的112桶该批次桶装纯净水进行倾倒处理。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编号为No 020-JSSP142418的检验报告;上述批次纯净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菌落总数的限量指标应为≤20cfu/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纯净水的货值金额共计4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