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1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百世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百世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6840774-0
法定代表人:李雪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花生和芝麻为原料生产百世口福混合芝麻酱(规格:200克/瓶)100瓶,生产成本为3.3元/瓶。2014年10月30日,当事人以4.3元/瓶的价格将其全部销售,该产品在我局组织的日常监督抽查中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规定(标准为≤5.0μg/kg,实测值为55μg/kg),被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15年4月9日,当事人共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20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百世口福混合芝麻酱的工具设备不专用,原材料无剩余,货值金额共计430元,共获违法所得80元。另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0日,当事人生产规格为238ml/瓶、165ml/瓶、400ml/瓶、420+30ml/瓶四个生产批次的百世口福小磨香油共计1160瓶,生产成本共计18380元。至2015年4月1日,当事人共销售727瓶,销售金额共计9682.5元。以上批次规格的百世口福小磨香油在我局组织的日常监督抽查中经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标准为≤0.3mg/kg,实测值分别为1.90mg/kg、4.32mg/kg、1.98mg/kg、3.09mg/kg、3.62mg/kg、2.07mg/kg),被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15年4月30日,当事人共召回上述不合格的百世口福小磨香油203瓶。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百世口福小磨香油的货值金额共计16390.5元,共获违法所得46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