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150019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20391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王卉(行政执法证号:57040032)于2015年2月9日对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现场抽检。2015年3月12日我局接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No.GL15020916-05号检测报告显示2015年2月9日对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经营的羊肉抽检结果,克伦特罗检测值为7.66,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标准,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羊肉为不合格食品;2015年3月12日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提出复检申请。2015年4月2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No.国FJS1503005-01号复检检测报告显示2015年2月9日对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经营的羊肉复检结果克伦特罗检测值为6.4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依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标准,判定当事人申请复检的上述批次羊肉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9日从内蒙古澳菲利食品有限公司以每公斤53元的价格购进整只羊肉一只重量35公斤用于对外销售,至2015年2月9日止将上述2015年2月9日批次进货的整只羊肉除损耗外全部分割售出,销售情况如下:羊外脊:售出2.20公斤;售价76.00元/公斤;销售金额167.20元,羊腩:售出1.60公斤;售价63.00元/公斤;销售金额100.80元,去骨羊肉:售出4.10公斤;售价81.00元/公斤;销售金额332.10元,羊蝎子:售出2.30公斤;售价43.00元/公斤;销售金额98.90元,羊里脊:售出0.40公斤;售价79.00元/公斤;销售金额31.60元,羊排:售出2.40公斤;售价67.00元/公斤;销售金额160.80元,羊肉馅:售出2.30公斤;售价53.00元/公斤;销售金额121.90元,羊前腿:售出8.20公斤;售价57.00元/公斤;销售金额467.40元,羊腿:售出11.00公斤;售价59.00元/公斤;销售金额649.00元,耗损:0.50公斤。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129.70元,共获得利润274.70元,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274.70元。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