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圆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对采购食品原料进行检验;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圆正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康红良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白草洼296号生产的老北京八珍花生芝麻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日,共生产352盒老北京八珍花生芝麻酥,其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示均为3毫克,不符合GB28050-2011第6.2的要求(当钠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5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截止2015年4月13日,出库销售312盒老北京八珍花生芝麻酥,成本价5元/盒,出厂价7.5元/盒,销售金额共计2340元;库存40盒老北京八珍花生芝麻酥。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7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