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食行罚字〔2014〕9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石窝洪源水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石窝洪源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0811210-6
法定代表人:曾福成
主要违法事实:你水厂 2013年11月10日共生产桶装饮用水150桶,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13年11月21日抽样检验取走4桶(现金购买),剩余146桶全部销往附近村庄散户,售价3元/桶,货值金额448元,非法获利103元。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13年11月21日抽样检验,判定不合格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