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60005
案件名称:北京辛庄隆阳宫水厂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辛庄隆阳宫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1764749-5
法定代表人:崔自宾
主要违法事实:大石窝镇辛庄村隆阳宫水厂水厂生产的桶装水在窦店销售,未查询到该单位生产许可证信息。7月13日上午大石窝食药所执法人员到辛庄村水厂检查,发现其正在生产,负责人崔自宾承认该厂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对其生产设备、灌装设备和配电箱予以查封,现场查扣用于生产的水桶5个及商标1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食品生产的水桶5个、商标1包;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上缴国库;3、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