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111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榕树堂滋补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榕树堂滋补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13778-7
法定代表人:苗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互联网京东商城上销售的“桃胶鲜炖燕窝100mL”和 “鲜炖冰糖燕窝100mL”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信息。201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加工制作预包装燕窝饮品,现场发现其用于违法生产的食品原料“雨季二号干燕窝”2盒,操作间内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炖锅6个,现场未发现有鲜炖燕窝成品。当事人于2015年6月23日起在其营业场所内加工制作预包装的鲜炖燕窝饮品,通过互联网京东商城销售给消费者。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8月11日当事人通过京东商城销售预包装鲜炖燕窝订单12单,销售价格6309元,成本4416.3元,税率3%,缴税189.2元,违法期间当事人共获利1703.55元,货值金额630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