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2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的规定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友
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日常监督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刘玉双、孙红奎2015年5月27日到该公司更衣室、生产车间、成品库、原料库进行现场检查北京豪特酿酒公司生产车间不能持续满足获证条件。具体表现在更衣室内物品摆放杂乱,洗手液瓶内无洗手液,无热水水龙头,浸脚池内无消毒液,工人工作服脏有污渍,生产车间内地面有污渍、有积水,生产车间内有苍蝇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的规定。此案于2015年6月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