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200045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裕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裕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胜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孙红奎、刘玉双在对你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你公司成品库内发现,盐焗鸡56袋,你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中不包括盐焗鸡,你公司生产盐焗鸡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于2015年4月20日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经进一步核实,你单位生产记录显示,2015年4月12日生产了8袋盐焗鸡,2015年4月15日生产了48袋盐焗鸡,每袋净含量均为700g,出厂价格为每23.8元,货值金额为:133.28元,未出厂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愙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们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