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1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16283-6
法定代表人:高永明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于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15日分别生产了规格为18.9L/桶的天赐莊牌饮用水100桶、40桶,成本价均为3.50元/桶。至2014年9月15日,该单位销售了批次为2014年9月12日的饮用水20桶,销售价格为4元/桶。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2014年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4元/桶的价格购买了上述批次饮用水各3桶用于抽检。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编号为No 020-JSSP142414、No020-JSSP142415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上述批次饮用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FTTCZ0002-2011《瓶(桶)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将剩余77桶批次为2014年9月12日、37桶批次为2014年9月15日的天赐莊牌饮用水进行销毁处理。该单位经营不合格饮用水的货值金额共计560元,共获违法所得1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