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 罚〔2015〕12 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香达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香达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1636034
法定代表人:左占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王楼村的北京鑫香达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原料库房内发现5箱(10公斤/箱)无标签的食品原料“雪丽球”,共计50公斤,在成品库房内发现有已生产好的“冰糖葫芦”产品5箱(10公斤/箱),共计50公斤。我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你公司食品原料“雪丽球”采购入库单,原料“雪丽球”的加工出库单,成品“冰糖葫芦”入库单,销售“冰糖葫芦”送货单等相关资料。经调查得知:2014年11月19,你公司是从承德万彤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纸箱装食品原料“雪丽球”50箱(10公斤/箱),共计500公斤。11月21日,你公司用上述食品原料“雪丽球”45箱(10公斤/箱)生产了“冰糖葫芦”产品45箱(10公斤/箱),共计450公斤。11月22日,你公司将生产的上述“冰糖葫芦”产品销售给北京伟昌商贸有限公司40箱(10公斤/箱),共计400公斤。经调查核实,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850元,违法所得为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