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12 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鹤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龙鹤饮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211512-0
法定代表人:谢维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4年9月23日共生产玉石湾应用水100桶,北京市质量监督检验院2014年9月23日抽样检验取走3桶(现金购买)剩余97桶全部销往水站,售价3元/桶,货值金额300元,生产成本250元,非法获利50元。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14年9月23日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