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1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科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门玉龙水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科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门玉龙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172490-7
法定代表人:栾同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4日,该单位生产了蓝岛冰泉天然山泉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4年9月14日)及西山水坊天然山泉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4年9月14日)各300桶,出厂检测合格,成本价均是2.1元/桶。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2014年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3元/桶的价格购买了上述批次山泉水各3桶用于抽检。至2015年1月15日,该单位分别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该批次蓝岛冰泉天然山泉水150桶,西山水坊天然山泉水100桶,剩余上述批次山泉水均未销售,由该单位自行销毁处理。该单位生产经营不合格山泉水的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共获违法所得23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