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1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8807-8
法定代表人:杜昌铿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当事人从西峡县昊利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50kg香菇(25kg/袋×2袋),2015年5月10日,分装生产了香菇(生产日期:2015/05/10,规格:100克/袋)360袋,生产成本为5.2元/袋。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2015年1、2季度食用菌制品监督抽检中,抽取样品10袋,采样单价为3元/袋。2015年5月14日,当事人以5.5元/袋的价格向北京味聚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350袋。上述产品经检验,总砷检测结果为0.92mg/kg,不符合Q/FTGSJ0003-2013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测结果超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中食用菌及其制品总砷(以 As 计)0.5mg/kg的限量,属于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香菇的工具设备不专用,原材料香菇剩余13.2kg,货值金额共计1955元,共获违法所得1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