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0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露源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露源山泉水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0813468-X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23日,共生产天露源饮用山泉水(经查为天露源桶装饮用水)130桶,销售价格3元/桶,成本为2.6元/桶,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测,菌落总数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我局2014年12月25日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其中销售127桶,抽样3桶。货值金额390元,违法获利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