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7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北郎中食品厂出借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北郎中食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西500米的北京市北郎中食品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2013年12月30日与北京北郎中配送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北京市北郎中食品厂为了扩大速冻玉米的销售市场。现授予北京北郎中食品配送有限公司(Q/S)的合法使用权,期限为二年的授权书。始于2014年1月1日,止于2015年12月31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