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014994-0
法定代表人:白琰军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4第三季度饮料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泉饮用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40911)产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项:菌落总数。经立案调查,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山泉饮用水产品生产数量是180桶,其中用于市级监督抽检3桶,剩余全部售出。出厂价5.0元/桶,成本价4.5元/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