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1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鸿惠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出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鸿惠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198735-X
法定代表人:杨培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2月24日获得了编号为QS1106 2401 0609产品名称为糕点(烘烤类糕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品种明细有切片面包(热加工)、面包胚子、汉堡包。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了精品三明治610个,生产成本为1.7元/个,销售了450个,销售单价为2元/个;生产经典三明治260个,生产成本为2.2元/个,销售了210个,销售单价为2.5元/个;生产老北京鸡肉卷430个,生产成本为1.7元/个,销售了330个,销售单价为2元/个;生产了金撕饼580个,生产成本为2.2元/个,销售了380个,销售单价为2.5元/个。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精品三明治剩余160个、经典三明治剩余50个、老北京鸡肉卷剩余100个、金撕饼剩余200个,所用的工具设备不专用,生产所用的原料无剩余,包装物剩余5500个。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4180元,共获违法所得41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第三十五条、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