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0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775140-X
法定代表人:于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线索移送函(京丰食药监举线(移)字[2014]010103号),反映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棠脯在该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中未标注,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生产记录,情况属实,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桃脯、梨脯、杏脯、什锦脯在该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中均未标注,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生产区和库房未发现上述几种果脯,经询问核实,上述产品自2014年5月27日后就停止生产了,且产品已全部售出。经查,该企业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14年5月27日共生产海棠脯、桃脯、杏脯、梨脯、什锦脯16批,各320盒,全部售出,该五种果脯成本价均为3.3元,出售价均为3.9元,货值金额是6240元,共获违法所得960元,当事人未单独核算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