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00024 号
案件名称: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泓伯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与深圳市独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有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书,为对方加工“独一牌芦荟黄芪茶”,加工费用,每袋0.07元。2014年12月19日,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独一牌芦荟黄芪茶”(批号:20140301)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芦荟苷】未达到规定限值,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BC20140450。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的“独一牌芦荟黄芪茶”96000袋,违法所得672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