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9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90987-0
法定代表人:兰青山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3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生产的松茸(规格:250g/盒,生产日期2014年6月12日)进行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0月9日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I07301116223D《检测报告》,该样品经检测,总砷不符合GB2762-2012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10月10日执法人员将该不合格品《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10月13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11月4日,当事人将该产品复检《检验报告》(编号:No国WTS1410139-01)递交至我局,该产品经复检,总砷一项不合格,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松茸130盒,6盒用于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抽检,因考虑到该产品被抽检,当事人为进一步确保产品安全性,主动将124盒产品封存,等待检测结果出来合格后再进行销售,因此剩余124盒产品均未销售。该批次产品原料剩余4.7kg,出厂价格为750元/盒,成本价格为557.6元/盒,货值金额为97500元,当事人以562.5元/盒的价格出售给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盒,违法所得为29.4元。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松茸用的是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分装)]的工具和设备,除了生产松茸外,还生产黑木耳等产品,只有2把铲子是专门用于挑拣松茸。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