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1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泉峡古水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龙泉峡古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03359-2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龍泉峡古牌饮用水(18.9L/桶)的检验报告(No.020-JSSP142420),检验报告结论为:菌落总数一项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龍泉峡古牌饮用水(18.9L/桶)共计480桶,售出465桶,出厂检验用3桶,自用10桶,报废处理2桶;售出产品已无法追回。该产品出厂价为人民币2.00元/桶,成本价为人民币1.60元/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总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6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9


